第一条 为推进我市科技创新工作,加强知识产权保护,鼓励和提高发明创造人申请专利的积极性,促进我市专利申请量的持续增长,特设立乐山市专利申请资助资金(以下简称专利资金),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专利资金实行无偿资助,择优支持和以资助发明专利申请为主的原则。
第三条 专利资金资助的内容是专利申请费、专利代理费和发明专利实审费。对同一件申请只能享受一次资助。
第四条 专利资金资助的基本条件:
1.本市的单位或个人(含在本市进行投资,并在本市申请专利的非本市居民)当年获专利授权者;
2.当年已提出实审并缴纳实审费用的发明专利申请。
第五条 本市专利工作试点企业的专利申请,属于高新技术领域、列入政府重点项目计划和通过市级以上高新技术认定的项目申请专利,可优先考虑给予资助。
第六条 本市企业下岗职工,中、小学生,残疾人等申请专利,根据其困难程度,可优先考虑给予资助。
第七条 专利资金资助标准(单位:人民币):
(一)委托专利代理机构办理的专利申请:
1.发 明 专 利:3000元/件;
2.实用新型专利:1000元/件;
3.外观设计专利: 500元/件;
4.对国际专利申请的申请人,一般按国内标准的两倍给予资助,对
其中一些重大有影响的项目,资助金额最高可达1万元/件。
(二)申请人自己办理的专利申请:
1.已享受国家知识产权局费用减缓的,按实际缴费额资助;
2.未享受国家知识产权局费用减缓的,按实际缴费额的50%资助。
第八条 申请专利资助资金须向市知识产权局报送下列材料:
1.填写《乐山市专利申请资助资金申请表》;
2.专利证书复印件1份(出示原件);
3.国家知识产权局开具的缴纳专利费用收据复印件1份,(出示原件,收据原件已报销入帐的,应提供单位出具的证明);
4.专利代理委托书、代理机构开具的收费收据复印件各1份(出示原件);
5.发明专利申请实审的需提供发明专利申请受理通知书、请求书、实审请求书以及缴纳实审费用收据复印件各1份;
6.个人申请须提供身份证复印件;申请人为单位的,须提供企业营业执照、事业法人登记证或社团登记证等复印件;
7.共同专利申请人需出据共同人委托书。
第九条 乐山市知识产权局负责专利资助资金申请材料的受理、审查,在市财政每年划拨的专利申请资助资金额度内,对符合资助条件的专利申请给予资助。
第十条 专利申请人必须提供真实的材料和凭证,如有弄虚作假或相同项目重复申请者,一经发现和核实,已资助的费用全额追回,追究其责任,并将拒绝以后的全部资助申请。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市知识产权局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