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冲动男子镇政府放火 泪洒法庭被判缓刑

来源:乐山新闻网 作者:乐山新闻网 时间:2007-05-21 Tag: 点击:

    本网讯(记者 袁民耀) 近日,市中区人民法院审理判决了一起放火案件,被告人李华(化名)认错态度良好获得原告和法庭谅解,法院依法判决其犯放火罪,处有期徒刑三年,缓期四年。

    2007年1月6日上午,被告人李华骑一人力货运三轮车在乐山市市中区车子镇街上撞到一女子后,与其发生纠纷,经协商,李华赔偿了对方50元现金。事后,李华感到自己被骗,随即到车子镇政府及交警中队要求解决此事。当日下午3时左右,李华再次来到车子镇政府要求为其解决此事,在不满意政府的劝说后窜至车子镇政府小会议室,使用随身携带的火柴、烟盒纸及自己三轮车上的口袋将会议室沙发引燃,导致会议室的4座真皮沙发等物品被烧毁,造成直接经济损失约2000元。

   3月14日,乐山市市中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李华犯放火罪,于2007年向市中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法院于同日立案。3月30日,乐山市市中区车子镇政府作为被害单位,申请参加诉讼,法院予以准许。4月6日,法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诉讼中,被告人李华自愿认罪,并对自己的冲动行为表示悔过,当庭流下眼泪。被害单位负责人均认为被告人当庭自愿认罪,对自己的罪行能够深刻反省,故对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表示谅解,并当庭表示放弃对其民事部分的赔偿请求;同时,建议人民法院根据其犯罪情节、悔罪表现,对其从轻处罚,宣告缓刑。

    法院认为,被告人李华故意放火焚烧公私财物,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放火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但其归案后能自愿认罪,依法可酌情予以从轻处罚。鉴于被告人李华犯罪行为造成的危害后果相对较小,结合其平时表现较好,现又认罪、悔罪,被害单位对被告人的行为表示谅解并请求从轻处罚等情节,对其适用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可以宣告缓刑。一审判决如下:被告人李华犯放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宣告缓刑四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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