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峨眉山一伙人开设地下赌场赌博滋事落入法网

来源:乐山新闻网 作者:无为 时间:2007-09-30 Tag: 点击:

    本网讯(记者 傅春江)开设地下赌场进行赌博,后又因利益驱使,寻衅滋事。近日,峨眉山市 法院开庭审理了此案,相应人员均受到了法律的制裁。

    2005年底至2006年1月下旬,何军、邓国平以及被告人李兵、汪绍兴、何治平等人合伙在峨眉山市桂花桥镇前丰路的一门市内共同开设赌场,以“开纵队”的方式组织多人进行赌博,并从中抽头渔利,获取非法利益。

    因宋跃利(女)经常邀约桂花桥的赌客到自己开设的赌场赌博,何军、邓国平等人得知后,认为其直接影响了自己的赌场利益。为争夺赌场利益,2006年1月25日晚9时许,何军、邓国平、罗吉伟(已判)以及被告人李兵、汪绍兴、何治平等人携带砍刀等凶器找到并闯进宋跃利所居住的峨眉山市城区万年西路飘香阁5楼。遇宋的儿子谭刚(21岁)一人在家,罗吉伟、邓国平等人殴打谭后又强迫谭带众人找到了其母宋跃利,将正在佛光南路“碧茗轩”茶楼内的宋跃利等人打伤。经鉴定宋的伤情属于轻伤,评定为十级伤残。

    峨眉山市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李兵、汪绍兴、何治平以营利为目的,开设赌场,抽头渔利,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赌博罪。被告人李兵、汪绍兴、何治平为了自己不正当的目的,故意挑起事端,参与在公共场所持械随意殴打他人且致一人轻伤,严重侵犯了他人人身权利和破坏了社会秩序,情节恶劣,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寻衅滋事罪。被告人汪绍兴在公安机关的多次供述,均供认其入股何军开设的赌场,与被告人李兵、何治平的供述基本一致,其当庭辨称未入股,缺乏合理的解释,且无证据予以证实,法院不予采信。被告人李兵、汪绍兴、何治平犯数罪,应当数罪并罚。被告人李兵刑满释放后五年内又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属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李兵、汪绍兴、何治平自动投案,如实供述,属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

    据此,峨眉山市人民法院根据本案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规定判决:被告人李兵犯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被告人汪绍兴犯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被告人何治平犯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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