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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物业管理条例》10月1日实施 物管变"服务"

来源:乐山新闻网 作者:无为 时间:2007-09-30 Tag: 点击:

    本网讯(实习生 周亚强)在城市小区居住的市民,很多人都得同物业管理公司打交道。结合即将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修改后的新《物业管理条例》也将在10月1日起正式实施。那么它们有什么变化呢?会给我们的生活带来什么影响呢?
 
    笔者来到了市房管局,物业管理科科长杨毅介绍说,新的《物业管理条列》共有四个大的改变。首先是“物业管理企业”的名称有了变化。以前是物业管理公司,按照新的条例是物业服务公司,名称上的改变意味着业主自主管理的权力更大,充分发挥业主自主管理的主导地位。称呼上的改变,意味着新的《物业管理条例》更强调业主自治管理。 其次,此次修改还增加了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的职能,突出了基层管理,对业主、物业公司的指导更直接,实际操作性更强。此外,修改后的条例,赋予了被侵害权益业主获得司法救济的权利。业主可以以个人名义对业委会的决定进行起诉,只要有不合理的地方,都有权提出申请,将其取消。这样做,更有利于保护个人权益。
 
    更换物业管理公司,一直是业主很头疼的事。笔者在采访中就了解到,中心城区的一个小区从2003年成立业主委员会来,业主和物业管理公司之间一直矛盾不断,但是始终没法更换。该小区的徐先生向笔者讲述了问题所在:“管理存在一定的问题,到底收的费用到哪里去了,维修到哪些方面去了,基本上是没给我们业主通报的。”2006年年底,这个小区的业主委员会要对物管公司进行改聘,但每次投票,人数都很难达到2/3。按照2003年颁布的《物业管理条列》相关规定,达不到2/3就不能进行改选,所以一直拖到今天都没解决。而新《条例》中最大的改变就是:选聘和解聘物业服务企业、选举业主委员会或更换业主委员会成员、制定和修改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制定和修改管理规约及有关共有和共同管理权利的其他重大事项,只要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就可以。
 
    针对即将实施的新的《物业管理条例》,一些物业公司表示,他们也会改变观念,做好服务。 毕竟,就物管企业来讲本身是第三产业,属于服务行业,因此服务的理念还是有待加强的。能拥有优质的物业管理是所有市民的心愿,也希望新条例的颁布能真正解决现在存在的问题,让居民享受到优质的物业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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