乐山市科技局首问负责制度
第一条 为优化发展环境,改进局机关工作作风,提高政务效能和公共服务质量,根据《乐山市行政机关首问负责制度》的规定和科技局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全局各科室及直属事业单位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 局机关工作人员(含具有行政职能的直属事业单位)实行挂牌上岗。首次依照职责接待办事人员或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是首问责任人。本单位工作人员履行职责,与本单位管理相对人存在利害关系时,应当回避。
第四条 首问责任人对申请办理政务事项和其它公共服务事项,了解政务、反映情况以及联系公务、履行协作职能的工作人员或其他单位的办事人员(以下简称办事人员),应热情接待、认真办理或引导、协助办理有关事项。
第五条 首问责任人对属于自己承办的事项应立即接办;对不属于自己承办的事项,应将办事人员引导至承办人,或将有关事项转交承办人。
第六条 首问责任人对不属于本科室职责范围内的事项,应当向办事人员说明理由、告知该事项的具体负责科室和联系方式,并尽可能给予指导和协助。首问责任人对把握不准或者重大、紧急的事项,应当及时向领导请示报告。
第七条 承办人应当认真及时办理有关事项,并将有关事项的办理情况、办理结果及时回复办事人员。
第八条 局办公室根据局机关规章制度和实际工作需要,确定首问责任人应当承担的责任事项,并对各科室工作人员履行首问负责制度职责进行督促、考评。
第九条 违反本制度的,依照《乐山市科技局责任追究制度》追究有关科室和个人的责任。
第十条 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乐山市科技局限时办结制度
第一条 为优化我局发展环境,改进工作作风,提高办理政务效能和公共服务质量,根据《乐山市行政机关限时办结制度》的规定和科技局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全局各科室及直属事业单位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 各科室和直属事业单位对公民、法人或其它组织申请办理政务事项,应当在本局规章制度时限或承诺时限内办结并予以答复。局规章制度对办理事项没有规定办理时限的,各科室应根据具体情况,并参照局规章制度和乐山市三项制度的同类事项办理时限,确定标准办理时限。各科室能够当场办结的,应当当场办结。
第四条 各科室和直属事业单位根据本制度制定本科室《办理事项流程时限表》,明确办理事项、办理机构、责任岗位、办理流程、办理时限和监督电话,并在办公场所和科技信息网向各单位公布。
第五条 两个以上科室共同办理的事项,由局领导确定一个科室为牵头科室,由牵头科室制定实施方案,并明确每个科室的办理时限。
第六条 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时限办结或予以答复、需要延期的,各科室和直属事业单位应当依照规章制度,以书面形式或电话告之原因和理由,并同时告之办理时限。
第七条 局办公室对本级各科室和直属事业单位履行限时办结制度实施监督、考评。
第八条 违反本制度的,依照《科技局责任追究制度》追究有关科室和直属单位的责任。
乐山市科技局责任追究制度
第一条 为加强局效能建设工作,优化发展环境,推进规范化服务型机关建设,健全监督机制,强化局机关的责任追究,根据《乐山市行政机关责任追究制度》、《乐山市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和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全局各科室及直属事业单位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 责任追究,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有责必问、有错必纠和教育与惩处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 公民、法人或其它组织对违反政务效能建设有关规定的行为有权投诉、检举、控告。局纪检组负责对投诉、检举、控告的受理、查办、转办、交办等工作。
第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追究科室及其工作人员的责任。情节较轻的,对直接责任人进行批评教育;情节较重,造成不良影响或后果的,扣除直接责任人的三分之一的年终目标奖,对科室负责人在局办公会予以批评;情节严重,造成恶劣影响或后果的,取消评优评先资格,科室负责人在中层会上作书面检讨,对直接责任人在本局范围内通报批评,并扣除直接责任人和科室负责人的年终目标奖。
(一)不按规定接待、指导、引导、协助办事人员和其他单位办理有关事项的;
(二)管辖范围内的工作人员3次以上发生违反首问负责制度、限时办结制度规定行为的;
(三)属于本科室承办的事项,超时办结的;
(四)应由本科室上报审批的事项,拖延上报的;
(五)不按规定承诺本单位办理事项时限的;
(六)工作人员态度恶劣,故意刁难办事人员或其他组织的;
(七)对重大或紧急事项,不按规定及时请示、上报并妥善处置的;
(八)牵头部门不履行牵头职责,或配合部门不配合牵头部门工作造成工作延误的;
(九)对办事人员或其他组织的投诉、举报、控告不及时处理的;
(十)工作时间擅自离岗的;
(十一)应当当场办结而不当场办结的;
(十二)其它违反首问负责制度、限时办结制度规定情形的。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减轻或免予处理:
(一)主动赔礼道歉,办事人员或其他组织已谅解的;
(二)有效阻止不良后果发生的;
(三)主动挽回损失的;
(四)其他可以从轻、减轻或免予处理情形的。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或加重处理:
(一)一年内出现两次以上应予以追究责任行为的;
(二)干扰、阻挠责任追究调查、处理的;
(三)打击、报复、陷害投诉人、检举人、控告人、证人、调查人及其他相关人员的;
(四)其他应当从重或加重处理情形的。
第八条 追究科室和工作人员的责任行为,由局领导或纪检组长实施。
第九条 责任追究调查审结在10日内完成,情况复杂的,经调查组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至15日。处理决定作出后3 日内,将处理结果告知实名投诉人、检举人或控告人。
第十条 受到责任追究的科室和个人,依法享有陈述权、申辩权;对责任追究不服的,可以向局机关提起申诉。
第十一条 其他违反政务效能规定,构成政务过错的行为,依照《乐山市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处理。构成违纪的,依照《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及其他有关规定给予纪律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二条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